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的規定,東營個體工商戶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東營個體工商戶應按照年度在規定期限內向東營工商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
東營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不需進行聯絡員備案,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網上報送電子年度報告,或到所在登記機關指定地點提交紙質報告進行現場年報。
選擇網上年報的,應憑東營個體工商戶注冊號、名稱、經營者身份信息等驗證信息登錄公示系統填報并提交年報信息,自主選擇是否公示其年度報告內容。
選擇現場年報的,應到所在登記機關指定地點(所在登記機關窗口、轄區工商所或其他指定地點)提交紙質報告表,電子報告與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東營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報送電子年度報告。
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年報公示的東營個體工商戶,東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年年度報告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東營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